(2017)苏1203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腾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兴港佳禾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腾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泰州市兴港佳禾混泥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2066号原告:常熟市腾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在常熟市虞山镇翻身村。法定代表人:李金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峰,泰州市高港区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州市兴港佳禾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州市泰镇路东侧、疏港路北侧3栋1001-4。法定代表人:申乐。原告常熟市腾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兴港佳禾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常熟市腾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熟市腾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腾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戴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