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龙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李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李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3402号原告:福建龙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福宁大道31-1号。法定代表人:张清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恩,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郑李花,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福建龙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李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福建龙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龙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龙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元,由福建龙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艳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