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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贵军申请执行夏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军,夏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2115号申请执行人:王贵军,男性,1973年6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执行人:夏崇明,男性,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贵军与被执行人夏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21执2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矫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