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张兴友、胡天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友,胡天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0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兴友,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胡天伦,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申请执行人张兴友与被执行人胡天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兴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8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天伦支付执行款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天伦系云南省盐津县人,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盐津黄草社区无任何资产,没有住房。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胡天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被本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胡天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