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汝南县华兴饲料有限公司与张海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华兴饲料有限公司,张海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048号原告:汝南县华兴饲料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汝南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553197667M(1-1)法定代表人:张爱群,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峰,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汝南县华兴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汝南县华兴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南县华兴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南县华兴饲料有限��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汝南县华兴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云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