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林艳丽与被执行人姜亚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艳丽,姜亚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林艳丽,女,67岁。被执行人:姜亚范,女,44岁。申请执行人林艳丽与被执行人姜亚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蛟民一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姜亚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所欠原告林艳丽借款本金18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2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姜亚范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艳丽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亚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姜亚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本院教育,被执行人姜亚范于2017年7月17日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林艳丽借款本金1820.00元利息30.00元,负担执行费50.00元,剩余判决主文确定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林艳丽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林艳丽自愿负担。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林艳丽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林艳丽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民一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姜亚范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