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赖货与刘气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赖货,刘气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725号原告:赵赖货,男,193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赵朋成,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刘气,男,住上蔡县。原告赵赖货与被告刘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赵赖货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赖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赖货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