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374曹月兰与王国平、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月兰,王国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374号申请执行人:曹月兰,女,汉族,1964年6月15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王国平,男,汉族,1969年9月6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XX,女,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曹月兰与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泰济民初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月兰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执行人曹月兰已于2014年4月15日以(2014)泰济民初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同日以2014泰执字第01285号立案执行,本案系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济民初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季江东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殷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