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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374曹月兰与王国平、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月兰,王国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374号申请执行人:曹月兰,女,汉族,1964年6月15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王国平,男,汉族,1969年9月6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XX,女,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曹月兰与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泰济民初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月兰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执行人曹月兰已于2014年4月15日以(2014)泰济民初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同日以2014泰执字第01285号立案执行,本案系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济民初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季江东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殷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