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4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施胜鑫与倪学亮、袁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胜鑫,倪学亮,袁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3民初4936号原告:施胜鑫,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倪学亮,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袁海波,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施胜鑫与被告倪学亮、袁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胜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学亮、袁海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胜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倪学亮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期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每日按未还借款本金的3‰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二、被告袁海波对被告倪学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倪学亮因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6月27日在嵊州市××街××号向原告借款1万元整,被告袁海波自愿为被告倪学亮提供担保;双方约定2017年5月1日到期归还借款,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倪学亮及袁海波都无还款之意。被告倪学亮、袁海波未作答辩。原告施胜鑫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一份。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符合证据采信条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倪学亮、袁海波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7日,被告倪学亮向原告施胜鑫借款1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自收到借款本金收条即日起,利息按每月嵊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如逾期归还借款的,除约定的利息外,被告倪学亮还应当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归还借款本金的3‰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同日,倪学亮出具收条,表明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现金1万元;被告袁海波于保证人处签字,表明自愿为被告倪学亮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偿还、每月利息支付、逾期违约金等,担保期限自借款之日起两年,如逾期不还,担保期限顺延;被告倪学亮借款后未还本付息,被告袁海波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倪学亮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本付息,现逾期未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低于借贷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袁海波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被告倪学亮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倪学亮返还施胜鑫借款1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三倍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7年5月2日起至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款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袁海波对倪学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袁海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倪学亮追偿;三、驳回施胜鑫其余部分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倪学亮、袁海波负担,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鲁军人民陪审员 马顺翔人民陪审员 刘孝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玲丽?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