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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余育贵、余员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育贵,余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育贵。被执行人余员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育贵与被执行人余员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2007)余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余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余育贵人民币705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余员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07)余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海辉审 判 员  丁晒样审 判 员  夏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洪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