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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3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成会与被告四川乐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会,四川乐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122号之一原告:黄成会,女,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8********,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石泉村1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乐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祁连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周靖,总经理。原告黄成会与被告四川乐聚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黄成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成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4080元,减半收取计22040元,由原告黄成会负担。审 判 长 霍       红审 判 员 张       军审 判 员 蔡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薪淳书记员樊锦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