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922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樊述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樊述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734号原告: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建华,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23日,系该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代理人。被告:樊述杰,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樊述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秀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