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贺明、彭志香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贺明,彭志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924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伟清,局长。被执行人:贺明,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彭志香,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贺明、彭志香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3]39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湘0223行审12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223行审12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