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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永川与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川,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2837号原告:陈永川,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XX,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原告陈永川与被告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陈永川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永川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永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陈永川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吕 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建康书 记 员  周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