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永川与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川,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2837号原告:陈永川,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XX,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原告陈永川与被告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陈永川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永川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永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陈永川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吕 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建康书 记 员 周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