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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某诉安某某、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安某某,周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1187号原告王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安某某,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被告周某,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安某某、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安某某、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0.00元退还原告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国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多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