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源市机关幼儿园与刘望珍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源市机关幼儿园,刘望珍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特6号申请人:万源市机关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朱莉,万源市机关幼儿园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蓉,万源市机关幼儿园工会主席。申请人:刘望珍,女,汉族,小学文化,住万源市茶垭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发艳,女,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思口镇。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万源市机关幼儿园与刘望珍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潘孝文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9月30日经万源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乙方(刘望珍)自愿放弃伤残评定。二、甲方(万源市机关幼儿园)一次性赔偿乙方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1669.00元(大写叁万壹仟陆佰陆玖元整),其余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后与此相差的金额乙方(刘望珍)自愿放弃(包括其余损失)。三、此次赔偿为一次性终结赔偿,事后乙方自愿放弃并不得再以此事为由找甲方或第三人要求任何赔偿,此后乙方产生任何费用和任何后果均与甲方无关。四、特别约定:甲方给付时间为:定于2017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万源市机关幼儿园与申请人刘望珍于2017年9月30日经万源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2017)万市调字第013号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潘孝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海燕书 记 员 宋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