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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8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3、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徐某,孙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659号原告:孙某1,男,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孙某2,男,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徐某,女,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孙某3,男,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孙某1诉被告孙某2、徐某、孙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孙某1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园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