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许凤莲与四川证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凤莲,四川证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许凤莲,女,公民身份号码519004196303014428。���执行人:四川证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917260,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滨河路3号A栋3楼3号。法定代表人:金蜀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许凤莲申请执行四川证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71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执行费457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