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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6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申请执行河南首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程小晶、杜立财、沈广伟、张红霞、河南盈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河南首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程小晶,杜立财,沈广伟,张红霞,河南盈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6366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家电市场89号。负责人:王志杨,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河南首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与信息学院路交叉口向西50米。法定代理人:程小晶被执行人程小晶,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22号院。被执行人杜立财,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22号院。被执行人沈广伟,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院。被执行人张红霞,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院塞纳维斯。被执行人河南盈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苹果公社805号。法定代理人:李云龙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申请执行河南首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程小晶、杜立财、沈广伟、张红霞、河南盈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4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河南首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的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4496.46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23日,此后的利息按照约定的计算至全部贷款清偿完毕之日)及律师费23400元;二、被告河南盈金实业有限公司、程小晶、杜立财、沈广伟、张红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对被告河南首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首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3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18131元,原告负担2300元。审理过程中,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沈广伟名下位于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普罗旺世,塞纳维斯一区的房屋一套,查封了程小晶名下位于金水区勤工路西农业路北5号楼的房屋一套。因河南首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程小晶、杜立财、沈广伟、张红霞、河南盈金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河南首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程小晶、杜立财、沈广伟、张红霞、河南盈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沈广伟名下位于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普罗旺世,塞纳维斯一区06号楼、程小晶名下位于金水区勤工路西农业路北5号楼的房屋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