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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9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时璋明与上海赵五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璋明,上海赵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9720号原告:时璋明,男,195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海燕,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赵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赵金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廷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时璋明诉被告上海赵五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凤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