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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81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魏水平与申请执行陈友林、陈友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水平,陈友林,陈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魏水平,男,195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奇峰镇。被执行人:陈友林,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被执行人:陈友红,女,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水沟边。本院在执行魏水平与陈友林、陈友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万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