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琳申请执行黄丹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琳,黄丹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王琳被执行人黄丹祥因被执行人黄丹祥逾期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26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黄丹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琳货款12700元,案件受理费120元及公告费200元,共计1302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9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丹祥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165元至本院在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6232610580001656335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勇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