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清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州苏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华东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苏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华东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清申2号申请人:广州苏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4GD72,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广棠北路20号B栋D529房。法定代表人:杨林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然,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铖浩,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南京华东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53067-4,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丹路3号。法定代表人:智成宁。申请人广州苏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农公司)以被申请人南京华东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已经于2007年1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出现解散事由,至今仍未能自行清算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华东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经审查:被申请人华东公司成立于1990年5月20日,2007年1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出现解散事由,后其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在上述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履行相应的清算程序。被申请人华东公司与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洪武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洪武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6)宁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华东公司向案外人农行洪武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87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华东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2016年10月20日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与案外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达公司)达成协议,将其对被申请人华东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案外人江苏信达公司,并在《新华日报》上进行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7年4月11日,案外人江苏信达公司与申请人苏农公司达成协议,将其受让的对被申请人华东公司享有的相应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苏农公司,并在报纸上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至此,申请人苏农公司成为了被申请人华东公司的合法债权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系公司解散原因之一。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华东公司出现公司解散事由后,未能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现公司债权人苏农公司依法提起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广州苏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京华东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李书剑人民陪审员 任俊虎人民陪审员 郑 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马晓蕊书 记 员 龙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