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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驰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战标、昆山威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华驰运输有限公司,王战标,昆山威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民初2117号原告:无锡市华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99-8号。法定代表人:冯锡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鸣,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战标,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县。被告:昆山威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茂源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战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经济开发区长江南路1110号。负责人:郭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无锡市华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驰公司)诉被告王战标、昆山威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坚独任审理,2017年7月18日,本案经批准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战标、威顺公司、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2400元,王战标、威顺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2735.77元,对于宋群峰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需赔偿的份额,予以放弃,由其自行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3日13时30分许,王战标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G2高速公路上海方向1100公里处追尾撞击宋群峰驾驶的沪A×××××小型轿车,致使沪A×××××小型轿车再撞击张一鸣驾驶的苏B×××××出租车,造成三车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战标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车辆为营运车辆,因事故车辆修理5天导致其车辆停止营运5天。王战标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对车损无异议,停运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被告王战标未作答辩。被告威顺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2月13日13时30分许,王战标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G2高速公路行驶至上海方向1100公里处时,发生该车追尾撞击宋群峰驾驶的沪A×××××小型轿车,致沪A×××××小型轿车再撞击前方张一鸣驾驶的苏B×××××小型轿车,造成三车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战标负事故全部责任,宋群峰、张一鸣不负事故责任。二、苏B×××××小型轿车的车主为华驰公司,苏E×××××小型轿车的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威顺公司,事故发生前车辆由王战标驾驶。保险公司为该车承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三、车辆损失经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2400元,2017年2月17日,北塘区金之达汽车维修服务部出具证明,载明苏B×××××出租车因事故损坏在我处修理,从2017年2月13日修理至2017年2月17日。2017年2月21日,该服务部开具金额2400元的维修费发票。四、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出租管理科出具2017年2月出租汽车单车营运情况分析表,载明扣除各项费用后,2017年2月份,出租车的实际收入为15320.30元。上述事实,由华驰公司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复印件、证明、维修费发票、情况分析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可以由承保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战标负全部责任,宋群峰、张一鸣不负事故责任,对此各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超出交强险部分,王战标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华驰公司主张威顺公司作为车主承担责任,未提供相应证据,王战标具有合法的驾驶证,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华驰公司主张的费用,车辆损失2400元,本院结合原告证据,予以认定;停运损失,根据华驰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2017年2月份无锡地区出租车营运情况,故参照每月15320.30元计算5天为2735.70元。本起事故系三车事故,虽宋群峰无责,但其车辆与华驰公司车辆发生了碰撞,故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限额1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现华驰公司表示放弃,故相应金额予以扣除,由华驰公司自行承担。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00元,停运损失2735.70元,由王战标赔偿。当事人的其他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华驰公司200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华驰公司300元,合计2300元。二、王战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驰公司2735.70元。三、驳回华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华驰公司负担3元,由保险公司负担44元,王战标负担53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按上述承担情况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吴 坚人民陪审员  周锡培人民陪审员  曹梦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敏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