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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0758629B。法定代表人:马效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义,男,193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雷,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矿区新平旺同煤大厦五层,组织机构代码67230348-5。法定代表人:赵晨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人大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850000元、逾期违约金39980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4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185元。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26日我院依法强制执行回2000000元已给付申请人,另依法分配给本案申请人13000元,剩余未执行的款项经查询银行无存款记录;查询房产,无可供执行房产登记;查询车辆,无相关信息记载;查询股票、证券,无开户信息记录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现该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凯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