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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北海银滩景区管理有限公司、陈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银滩景区管理有限公司,陈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执45号申请执行人:北海银滩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滩4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7598114XR。法定代表人:曾广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文静,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龙,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执行人:陈雄,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银滩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雄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陈雄迁出所占用的场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雄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本院已受理并立案审查。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蔡荣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盛达审 判 员 张 奎审 判 员 赵海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晨宇书 记 员 周子豪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