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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与唐伟光、文铁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唐伟光,文铁银,兰亚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982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住所地株洲县王十万乡小花石。负责人:易小良,系王十万信用社主任。被告:唐伟光,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被告:文铁银,男,1962年8月22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被告:兰亚平,女,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与被告唐伟���、文铁银、兰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后,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1.76元,减半收取4625.88元,由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十万信用社承担。审 判 长  文环宇审 判 员  刘冰冰人民陪审员  付渌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谭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