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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广东诉张海丽宝鸡市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张海丽,宝鸡市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张海丽,女,汉族,陕西宝鸡市人,住址渭滨区。被执行人宝鸡市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法定代表人畅舒,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新,男,汉族,陕西宝鸡市人,住址宝鸡市金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刘广东诉张海丽,宝鸡市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债务20383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885元,执行费3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海丽,宝鸡市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新银行存款20972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文代执行员 孙 帅代执行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邰二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