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恢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红伟与冷水江市大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吉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伟,冷水江市大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恢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红伟,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大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48号。被执行人杨吉春,男,汉族,1967年1月10日出生,住冷水江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大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吉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大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吉春至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大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吉春财产的查证,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大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吉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冷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文青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廖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