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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砀民初2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惠民与苏学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惠民,苏学义,杨丹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砀民初2786号之一原告:胡惠民,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高荣,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学义,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第三人:杨丹,女,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惠民与被告苏学义、第三人杨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