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民终6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戴雁与何瑞麟、梅现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雁,何瑞麟,梅现国,梅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6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雁,女,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瑞麟,男,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审被告:梅现国,男,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审被告:梅龙平,男,住重庆市。上诉人戴雁因与被上诉人何瑞麟、原审被告梅现国、梅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5民初8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12日向上诉人戴雁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戴雁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审 判 员  覃书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