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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杨达汽运有限公司、林瑜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杨达汽运有限公司,林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杨达汽运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高安市杨圩镇。法定代表人:丁国良,经理。被执行人林瑜x,男,汉族,1972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杨达汽运有限公司申请林瑜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杨达汽运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