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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继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继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989号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慈义、李艳华,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霞,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回族,与被告王继霞系母子关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继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已缴清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成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燕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