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袁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671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沛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袁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张某某应支付给袁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83554.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袁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8500元,并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某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某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到车辆管理部门某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C×××××,苏C×××××汽车两辆。5、依法将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6、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张某某限制高消费。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家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