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民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黄英花与苏协、邱垂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英花,苏协,邱垂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民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英花,女,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锴,广东森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协,女,汉族,住潮州市枫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冰峰,广东东之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垂凯,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上诉人黄英花因与被上诉人苏协、邱垂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5191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17)粤519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英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康森炎代理审判员 李奕毅代理审判员 冯泽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国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