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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丁克秀与定西市安定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克秀,定西市安定区房地产服务中心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2647号原告:丁克秀,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2日,甘肃省定西人,城镇居民。被告:定西市安定区房地产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宋汉山,该中心主任。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岷阳路。委托代理人:李鸿禄,安定区中华路发廊女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丁克秀与被告定西市安定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定西市安定区房地产服务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定西市安定区房地产服务中心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克秀撤回对被告定西市安定区房地产服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殿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