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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5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季先剑与王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先剑,王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5482号原告:季先剑,男,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王春伟,男,1984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季先剑与被告王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季先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先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丁美芳人民陪审员  薛 霞人民陪审员  程丽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