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铨、李妍婷与被告甘肃聚铨投资有限公司、潘博、丁延玲、兰州泰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铨,李妍婷,甘肃聚铨投资有限公司,潘博,丁延玲,兰州泰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初118号原告:李铨。原告:李妍婷。原告李铨、李妍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廷发,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聚铨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潘博。被告:丁延玲。被告:兰州泰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铨、李妍婷与被告甘肃聚铨投资有限公司、潘博、丁延玲、兰州泰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李铨、李妍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铨、李妍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何 银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代理审判员 周叶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