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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振建与冯文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建,冯文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3民初2337号原告:张振建,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冯文友,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原告张振建与被告冯文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建、被告冯文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告张振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1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本人在2015年跟被告干消防喷淋工程工资款16800元,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工资,被告总以各种理由不给,后期打电话也不接。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欠工资16800元。被告冯文友辩称:确实在2015年原告给我干过工程,当时的工程款我已经付给原告10800元,当时后期工作原告没有干完,再也没有回到工地,当时在自喷喷淋头原告没干完,我现在确实还欠原告6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期间,原告张振建为被告冯文友安装自喷喷淋头工程。截止2015年9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16800元未付。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张振建于2017年8月22日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欠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为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冯文友欠原告张振建劳务费16800元未付,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已归还原告10800元,尚欠60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文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振建劳务费1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耿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