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云章、赖火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章,赖火招,朱谦斌,蔡五秀,朱理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云章,男,汉族,1965年4月6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务农,家诠安远县。申请执行人赖火招,女,汉族,1969年11月9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务农,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谦斌,男,汉族,1963年3月6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务农,家住安远县。被执行人蔡五秀,女,汉族,1967年10月30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务农,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理俊,男,汉族,2013年7月27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学龄前儿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云章、赖火招与朱谦斌、蔡五秀、朱理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安民一初字第193号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朱春林遗产范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谌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