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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贺生满与大通动岚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生满,大通动岚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538号原告贺生满,男,汉族,居民。被告:大通动岚健身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法定代表人:张生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贺生满诉被告大通动岚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贺生满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生满以”双方自行协商后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生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生满负担。审判员  何翠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