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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85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银行公司安阳支行申请执行景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银行公司安阳支行,景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85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银行公司安阳支行。被执行人景宾,男,1978年8月1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6)安飞证执字第147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景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景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景宾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3520554350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7767.7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