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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9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邹某与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9209号原告:邹某,女,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佩英。被告:潘某某,男,195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邹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尚需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雪梅审 判 员  倪军燕人民陪审员  顾玲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祎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