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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珠与被执行人丁玉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珠,丁玉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李珠,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丁玉泽,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珠与被执行人丁玉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珠与被执行人丁玉泽已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李珠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执5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