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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乐清市伟益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清市伟益高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民催11号申请人:乐清市伟益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前州村。法定代表人:施震澄,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乐清市伟益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18日、8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交通银行镇江分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票面金额为10万元,收款人为江苏宏安变压器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18日,出票人为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乐清市伟益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潘晓燕审 判 员  何习虎代理审判员  孙嘉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玮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