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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浙江强顺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方信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强顺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方信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3民初2990号原告:浙江强顺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重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蒋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舒志成,衢州市杜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信忠,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衢州市衢江区人,住衢州市衢江区。原告浙江强顺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信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以(2017)浙0803立预293号立案登记,于2017年9月22日正式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强顺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舒志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信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浙江强顺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饲料款293644元并承担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饲料经销户。2016年1月,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293644元,被告当场出具原告借条一份,约定货款于2016年12月18日前归还,逾期按月息15‰计息。到期后,经原告再三追索被告分文未付。被告拒不履行归还原告货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方信忠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方信忠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及抗辩材料,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权利,并应由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系饲料生产企业,被告系饲料经销户,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饲料,向他人销售,故原、被告相互之间存在买卖关系。本案原告所举证据“借条”一份,从其形式判断是借贷关系,但原告实际并未按照约定的数额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向原告所借款项实际是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的饲料款,同时该“借条”对支付价款的数额、时间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故该“借条”实质是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了支付价款的数额、时间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其逾期未履行应当按照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由被告支付原告饲料款293644元并承担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证据充分,其合理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饲料款未履行的行为,显属错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信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强顺饲料股份有限公司饲料款293644元并承担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265元,由被告方信忠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金洪人民陪审员  张志诚人民陪审员  谢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竹欣申请执行期限二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