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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8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利园与重庆市新中基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利园,重庆市新中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8826号原告:郑利园,女,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新中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利园与被告重庆市新中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利园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新中基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利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利园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秦小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殷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