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异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孙建民与贡杰、王建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孙建民,贡杰,王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异90号异议人(案外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负责人:周荣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网娟,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孙建民,男,1972年4月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贡杰,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丹阳市。被执行人王建霞,女,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民与被执行人贡杰、王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对执行被执行人贡杰保险金(保险收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异议人(案外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徐文元审 判 员 张建红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