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吴君章、何真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君章,何真,天水广融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吴君章,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何真,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天水广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商业城一区五楼。法定代表人:何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君章与被执行人何真、天水广融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2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君章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其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726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何真、天水广融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两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6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247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举 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立(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