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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林与刘应敏管辖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刘应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3055号原告:朱林,女,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居民,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刘应敏,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安怀村村民,现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与被告刘应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朱林户籍地为江苏省南京市,现居住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因此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的管辖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军涛人民陪审员  冯二明人民陪审员  赵燕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叶 来自: